查看原文
其他

以台湾为例,华人法意识与法律空间的地方性知识 | 法评说 · 思想库府

2016-05-25 王晓丹 中国法律评论


王晓丹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或权利跨越空间(space),于在地(place)的日常生活产生何种社会作用?本文釆取法文化“深层描绘” (deep description) 的检释性研究。本文发现,权利意识在既有的“法律感知” (legal sensibility)下,造成人际互动中建构是否为“自己人”的划界与排除行动。


本文诠释此种“法律感知”的深层法文化,包括人我难分、虚实交错的法意识(简化法律、装扮法律、声称法律),以及鸡同鸭讲、难以整合的法律空间。而这从人观(personhood)的角度来说,可以解释华人文化从传统惯习主导,走向人我交换的社会过程。




前言:少年Pi的两个故事版本

台湾导演李安拍了《少年Pi的奇幻漂流》(Life of Pi)这部电影,叙说少年Pi漂流海上数月而存活的故事。电影中的“故事”有两个版本,全剧以第一个版本为主:在无可回避的空间中,鬣狗吃了受伤的斑马与猩猩,后来老虎吃了鬣狗,而Pi与老虎奋战力图和平相处。但Pi说获救时日本调查员对这个故事有些许疑问。


于是,他讲述第二个故事版本:在人吃人以求存活的世界中,厨师吃了水手,之后杀了 Pi的妈妈,将其尸体丢进大海,而Pi在愤怒下吃了厨师,最后只剩下Pi 一个人的故事(这里的Pi就是第一个故事版本中的老虎)。


影评者们根据第一个故事的破绽,推测第二个故事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但是大部分的人却都相信第一个故事;同时,电影呈现的是第一个故事版本,真实性较高的第二个故事反而只是以Pi的一小段讲述呈现。


这部电影主要想传达的,可以从电影海报的宣传词看出:“相信无法置信的”(believe the unbelievable ),中文海报的翻译为“因为相信而真实”。


不管是故事的哪一个版本,都代表着一种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或者共享的集体心智与分类系统:人们必须在争斗中以求生存,就像同在一艘船上,船外是险恶的大海茫茫,船上的人则因此好像非得你死我亡。


本文将深层描绘 —个真实的冲突事件,提出法律感知(legal sensibility)的全释;也就是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集体,个人动能(agency)不断交互建构,产生一种特殊的人观(personhood)法意识与法律空间,而这也正隐含着一种关于“正义”的地方性知识。

 

故事的外在矛盾

(一)以退为进:驱逐违规者


李妈妈是家庭主妇,李爸爸很早就退休了,二人育有三个小孩,大儿子、二儿子和女儿。十几年前大儿子出国留学需要钱,李妈妈将家里唯一的财产房屋办理住屋贷款,自己白天在外兼任清洁工,晚上在家做简单手工艺。
二儿子当时月薪三万多(货币单位为新台币“元”,下同),必须要交二万元给母亲,女儿也将大部分赚的钱给母亲缴纳贷款。不料大儿子与媳妇在国外竟然租赁四十坪 (约合132平方米)有前院、后院高级住宅区的房子,穿着名牌服饰。全家大小因为李妈妈“家和万事兴”的想法,以及个人自由的观念,没有人跟大儿子讨论应该调整生活方式。
大儿子一直是家族的荣耀,从小备受宠爱。回台湾后夫妻二人也有稳定的工作,似乎一切回归一般生活。
某日二儿子赫然发现,哥哥一家因为生活习惯并未显著改变,竟然在回台湾十年后,仍然负债好几百万(大概是卡债族),又劝得母亲让他以住屋贷款清偿债务。事实上,二儿子夫妇过去二年间,屡次询问李妈妈是否有帮助哥哥贷款,李妈妈皆说没有。


这样的事情在台湾并非特例,反映的是在台湾经常见到的现象。


第一,台湾父母对子女的金钱支付,会持续到成年之后,尤其是子女要出国读书,不少父母会提供协助,许多甚至会为此举债。


第二,许多家庭的经济体单位为“家”,而不是“个人”,因此大儿子出国读书需要钱,是“家”里的大事,在家中权威(李妈妈)的主导之下,成为所有“家人”的事。


第三,出国读书意味着上进,许多人仍然持有“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想法。


第四,许多例子显现出父母对长子的偏爱,在资源有限的家庭,其表现方式甚至会将资源都投注在长子的身上。这在台湾并非少见。



二儿子发现这件事情之后,跟母亲反映。他说他担心父亲八十几岁而母亲七十岁,两人唯一的财产是那栋四五百万元左右的住屋,以及每月二万多的月退。况且哥哥清偿债务之后,最近又贷款购买了一栋九百多万元的三房房屋,除了主卧之外,两个国中的儿子一人一间,装潢钉好床柜。二儿子担心八十七岁的父亲每天在透天房屋中爬上爬下已经倍感吃力,需要开始思考另外寻觅居住之地,而且万一付不出房贷,父亲母亲将立刻无处居住。二儿子跟母亲反映,希望哥哥能够有还款计划,没想到却有着令他震惊的结果。母亲表示:“我们老了之后,哥哥要负责,你们可以不要管,你们可以不必担心会被拖累……以后我们的关系就是吃吃饭”。


李妈妈的回应“以后我们的关系就是吃吃饭”,这让二儿子大吃一惊。从一方面来说,这回应暗指着二儿子反对这件事情,很大一部分是为了自己,尤其担心将来父母年老之后被拖累,所以干脆说以后的关系就是吃吃饭。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李妈妈的回应俨然是在切断关系,二儿子就像是违反这一团体的规则,应该受到被团体逐出的惩罚。


李妈妈以外表极度退让的方式,达成了一种最严重的惩罚:这个爱计较的儿子,应该被驱逐。事实上,二儿子只是看不惯哥哥浪费的生活态度,以及享有家中所有资源却理所当然,甚至瞧不起在社会上地位不如他的兄弟姊妹。他们出声反对,更多是为了公平原则(为什么兄弟姊妹要支付兄嫂的生活费呢),以及反对团体中唯一的价值系统:读书就是好的、有社会地位就是好的、外表体面就是好的。但是在李妈妈的捍卫之下,这些资源分配与单一价值的不公平都被掩盖起来。


这里有两个故事版本,第一个故事版本,二儿子的故事为李妈妈钟爱哥哥,而哥哥也利用这样的钟爱将所有的资源都拿走。然而,二儿子要以公平原则进行争论,自己心理卡在一个关键上——房屋是父母的,他们爱给谁不就是他们的自由吗?况且自己当年拿钱给妈妈不但没有证据, 更无法主张是直接被哥哥拿走。 


第二个故事版本,李妈妈强调三个孩子都是宝贝,只是大儿子比较需要帮忙,并且只有大儿子开口请求帮忙,她的原则是只要子女开口,她一定尽全力帮忙,绝对没有不公平(事实上,女儿前几年曾经因为想购屋钱不够找她帮忙,但她说没钱,而二儿子购屋时,也因为父母年老财产只有一栋房屋,没找父母帮忙)。李妈妈委屈地表示,自己已经为了这个家这么牺牲奉献了,她对于二儿子的反应感到无奈,也感到相当受伤。只不过,那句“……以后我们的关系就是吃吃饭”,看起来是李妈妈的极度退让,二儿子听来却像是被打了闷棍,被处以驱逐。

 

(二)加害者、被害者与菩萨的三位一体


事情爆发后,二儿子跟李妈妈沟通,谈起从小到大特别宠爱哥哥的不公平。他提起了一个往事,国中一年级时,有一天上学之后将写好的信贴上邮票寄给妈妈,在信上说出心里的长期不满与不解,并提出抗议,问为什么总是对哥哥比较好。
妈妈听到二儿子的说法,其响应竟然是全面否认,并且以坚定的语气否认所有的指控,甚至不惜说出可能明显违背事实的谎言。她说:“我三个孩子都爱,从小到大一向很公平,而且哥哥嫂嫂出国读书都没有花家里的钱,他们留学的钱是自己打工赚来的”。


当李妈妈说哥哥出国留学都没花家里钱时,让二儿子非常震惊。回想过去十几年的认知,哥哥嫂嫂在国外四年,只有一年可能有奖学金,绝对无法独立支付二人博士班的学费以及至少三年的生活费用;且按照其光鲜亮丽的生活方式来看,花费绝对超过一般留学生。李妈妈此种叙事等于完全否定了二儿子的正义主张(指控不公平),当主张的立论基础不复存在时,不只意味着指控内容的缺乏正当性,甚至指控本身成为一个不正义的行动。


二儿子故事版本中本来自己是被害人 (薪水交给母亲,而被母亲拿来支付哥哥留学费用),顿时之间,二儿子反过来成为加害人,加害无辜的哥哥以及妈妈,挑起无谓的争端。


李妈妈不惜说出这样一种违背事实的故事,很明显是要保护大儿子。比较令人纳闷的是,大儿子享有家中大多数资源之后,也取得较好的社会地位,为什么需要妈妈如此地保护他呢?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一个出自李妈妈的某种“逃难心理”,另外一个可以称为“菩萨心理”。


“逃难心理”反映出过去一百多年来华人颠沛流离的历史。事实上,李妈妈正是台湾所谓“逃难的一代”:战后1949年跟着父母随军队来台的外省人。逃难经验意味着人生随时有变动也随时有危险,因此人们习惯于不清楚陈述事实,也不具体定义问题,所有的精力集中在每一个当下都能够作出最好的判断。


于是,事实不重要,重要的是此时此刻彼此能够有好的感觉,能够形成一个团体,共同应付下一刻的变动与危险。这种打混仗的生活方式,说不定让李妈妈真的以为,大儿子这么神通广大,或者是不是真的如此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此时此刻,必须说这么一个故事,不但让二儿子再也无话可说,失去立论基础,而且让大儿子成为神通广大者,也进一步合理化自己一直以来的全力相挺。


李妈妈为大儿子说谎反映出,“真实”(或者如何说故事)会随着感知而产生变动。大儿子接受妈妈的帮忙,其行为让妈妈成为“伟大母亲” 或者“好人”;因此妈妈也愿意认同大儿子,说一个大儿子也是好人的故事。


当李妈妈听到二儿子的抗议,第一个直觉便是自己“不被认同”,让她这个“伟大母亲”的形象受损,使她感觉很受伤;在她的主观认知中,二儿子成为一个“不认同自己妈妈”的儿子。李妈妈的反应就是捍卫自己“伟大母亲”或者“好人”的形象。


于是,大儿子在李妈妈的叙事中成为独立奋斗的有为青年,而二儿子成为爱计算不孝顺又任意攻击兄长的“害群之马”;李妈妈则又找到机会可以“原谅” 这个不孝的儿子,继续做“好人”。这反映出台湾一般人的精神与宗教生活:“菩萨心理”。这件事情之后,李妈妈没有责怪二儿子,只说自己被误会了。李妈妈同时不断论述自己的宽宏大量。


李妈妈在这个事件之后,经常提到“菩萨” 二字,她说:“我到医院去看到很多善书,拿起善书里面都说菩萨做了很多好事,都为人不为己,而我做的事好像跟菩萨差不多”。


华人文化往往在冲突后,提倡“修炼”的概念’将问题归咎于“修养不足”。这可以回溯到李妈妈从小的家庭背景,在众多姊妹中她最不被重视,经常被骂;其母亲经常指责她但又是她唯一的牵挂。这造成某种心理创伤,此创伤在若干年后会找出口经由其他东西替代,但是却永远无法被满足。其中菩萨的想象就是一种最好的替代。


“菩萨心理”

有一个更高的佛会不断给菩萨许多试炼,

而菩萨唯有不断牺牲,方能成就自我。


这个事件透过李妈妈的“叙事”,有了一个全面性的翻转。李妈妈原本是资源分配不公的“加害者”,顿时成为被误解与指责的“被害者”,然后又成为原谅不孝二儿子而历经试炼的“菩萨”。加害者、被害者与菩萨竟巧妙地同时存在于一个人身上,三位一体的自我形象,使得二儿子无法让李妈妈跳脱她的叙事,认真对待真实。


而在冲突事件中,事实与规范不断纠结,说一个“事实”也正在说一种“正义”,人际互动的说故事过程,不断在日常生活建构意义,背后的深层逻辑在于人我界线划分的认同或感知关系(感情上是否喜欢);具体而言,是否为“自己人”会影响到想象真实,也反映特定的叙事与正义。



“人我难分而虚实交错”:简化、装扮与声称法律的法意识

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 (Local Knowledge:Fact and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这篇文章中,主张法学的比较研究不能只是进行法律比较或者事实比较,因为“法律对事实的描述,一开始就是规范性的”,而是要比较“事实构成与规范相对应的过程”,也就是人们“想象真实” (imagining thereal)的方式。


Clifford Geertz
“我始终认为,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地点、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ent),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知(vernacular characterizations ) 与对什么可以(what can)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 这种认知与想象的复合体, 正是一种循着对原则的想象而构筑的事件叙事(stories about events ),便是我所谓的‘法律感知’(legal sensibility)” 。


格尔茨将“法律感知”称为“明确的正义观” (determinate sense of justice),它必然是一个地方法律的文化基础,而且是做比较研究的学者需首要关注的。至于此种“法律感知”要如何研究?格尔茨强调研究视角并非演绎推理,也非归纳总结,而是一种阐释(hermeneutic )。换句话说,他所想要的并不是总结一个思想与实践的整合系统,以此来说明所有的文化行为与文化结构,其所使用的概念也不是根本概念,而是定向的概念 (orienting notions );作用在于给我们指出方向,去理解我们所处的文化程序,并理解这个文化程序所赋予的意义。


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此种具有定向概念的“法律感知”,也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文化程序,研究过程针对事件中主角对事件的感知方式,不断阐释其所具有的法律形式(judicial form), 也就是阐释人们对日常事件关于事实与法律的叙事:所采用的符号、所描述的内容、所作的分类、所反映的观点。


本文发现,李妈妈的“叙事”具有某种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感知文化程序,我姑且称之为一种 “同声同气的叙事与正义观”,在此种地方性知识中,叙事从来不是客观中立仅只是反映现实,而是一种对于是否彼此“同声同气”的表达。


一方面,有时为了求取对方的认同,我们会把自己描述为受害者;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时候,为了维持尊严,又把它说成没什么;有时为了内在因为不被认同所产生的情绪,而把情况往特定的方向描述。


另一方面,听话的人,也会从对方的叙事方式,区辨出对方是否“认同”自己;如果不认同,就采取防备的姿态;如果认同,就成为相濡以沫的知己。因此,人际之间的“交换”,比较多是“感知”是否被“认同”,一旦被认同,就是一种深层的交换关系的展开,会在下一个时刻寻求再次的“相互”“认同”。


本文所称的“认同”,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网络版的《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意思是“个人在感情上喜欢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因而在行为方式、价值标准等方面模仿,而使本人与他人或团体趋于一致的心理历程”。依据这样的意义,比较接近认同行动,也就是英文字的identification,而不是identity。换句话说,本文所谓的“同声同气的叙事与正义观”,更多是关于正义的认同行动,或者在行动中展现特殊的地方正义观。


本文发现,台湾当代社会(资本、全球、中西合璧)中,认同的疆界不再是物理性的,而是非物理性的心理疆界;认同的“自己人”或“非自己人”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流动的。认同与否通常会在互动的过程不断划定疆界, 在互动过程中会不断探测是否为自己人,一旦觉得对方认同自己,就会将“事实”叙述为双方都是好人,并且一团和乐;一旦觉得对方不认同自己,就会将“事实”叙述为自己是好人。


于是对听话者来说,如果听话者在另外一个“自己是好人”的脉络时,常会彼此觉得对方不客观,对不上线,甚至难以沟通。在不断划界与区分的过程,人们感受到被认同或不被认同,叙事的重点因此不同,而正义也随之浮动。正义的依据可以是传统的孝顺,或者是团体的牺牲自我,也可以来自公平,或者其他。但是此种客观性与共同性通常会被隐藏在叙事当中,然后用一种“合理”的隐含意义,成为个讯息,进一步探测认同与否。


李妈妈对事实的简化、编造,以及对合理的声称,对二儿子产生很大的冲击。之后在定期“吃吃饭”时,虽然二儿子一再地希望妈妈“说实话”,一切就可以恢复正常;李妈妈口头上一直说没问题,但是被问到相关的事情时,态度看起来很真诚,内容却还是坚持原来的叙事版本。


针对此现象,本文提出“同声同气的叙事与正义观”隐然的三种法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 )类型:简化法律、装扮法律及声称法律,分别代表事实与法律相关联的三种可能模式。


“简化法律”


意味着我们不愿意以权利义务的角度界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人际张力或冲突事件,人们反而是以认同为核心,引导着叙事的内容。如果是“自己人”,往往以简化事端、回避事件的方式,创造一团和乐的表象,或者以“情”的连结,化解对不公平或不正义分配的不满。


“装扮法律”


为了表示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律,以取得“自己人”的认同感,只好循此方向宣称与界定相关的事实,而对于真正的事实状况并不在意;其目的在于让自己的行为显得理所当然,也可以消弭可能的争执,创造毫无疑问的社会表象。


“声称法律”


使得法律成为合理化自我行为的来源,创造一个说法,以便说服自己以及他人成为“自己人”,创造合于理性的表象,也隐然指出此乃走向合理社会的正当道路。


从上述三种法意识的类型来看,我们发现,人们发展了某种特定的赋予意义的方式,在谁或什么较具有正当性、权威性以及合理性这些方面,呈现出人我难分而虚实交错的“法律感知”。


简言之,因为人我难分而虚实交错的“法律感知”,使得人们没有余力顾及事实或真实,为了表象上的和谐(隐身于团体的个人)或自我尊严的强调 (他人肯定的重要),只能在认知上回避、编造、拣选事实,因而能够简化、装扮以及声称法律。人们在简化、装扮以及声称法律之时,使得法律与其所应紧密联系的价值面向,产生了松脱的现象。如果认真探求人们的行为或者说法的背后,价值层面甚至有着前后矛盾的状况。


更进一步,人我难分而虚实交错的“法律感知”,透过简化、装扮以及声称法律三种法意识类型,因而不断确认与强化。


“简化法律”,对于人与人之间的人际或组织冲突,强调每个人内在自我的提升,修养好不好成为被看重的优势。这固然可以回避掉一些紧张与冲突,但是也同时回避掉直接的对话、沟通与价值整合的契机。同时,不与他人冲突,看起来像是尊重他人,但是也同时把他人放在一个永不相遇的位置,实际上成为不与他人计较、预设他人爱计较的贬低位置。


在“简化法律”的法意识之下,人们追求的是包容、牺牲、无所谓、无自我的好人形象;而不能谈也不知道怎么谈紧张与冲突关系的结果是,既有的不平等结构无法为人们所认知, 更不可能因此强化转变的动力。


“装扮法律”,将人际往来建构为一种交换的关系,可以交换的东西不只是可被金钱衡量的东西,也包括难以有客观估量的东西,如关心、感情、时间、互动、情绪、支持、照顾、信息等。然而,此种交换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经常因为双方计算标准不同而产生怨怼与冲突,每个人拣选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式,甚至编造事实以便于让自己的情绪看来更加合理。


在“装扮法律”的法意识下,人们追求的是外在的资源、权威、社会位置与社交优势,但是因为角色与利益的不停切换,使得人与人之间无法密切交往,组织内的伙伴反而无法交换感受,进入人人自圆其说的状况。


“声称法律”意味着对社会不平等结构有所感受,然后找到不符合规则的行为进行抗争,批判的同时并力求规则的落实或改变。从外表看来,“声称法律”以理性为基础,是一种独立、自主甚至不畏权势的表征。然而,“声称法律”有几个幽微的面向若隐若现,影响着法律的社会整合效能。


首先,声称法律者容易进入被污名、排挤与孤立的社会处境;其次,理性的声称经常被怀疑来自于非理性的情绪、个人恩怨与特定目的;再者,改变个别规则的落实与内容,不一定能创造社会机制或结构的改变契机。


综上所述,“简化法律”“装扮法律”以及 “声称法律”三种法意识类型,与人我难分而虚实交错的“法律感知”互为因果,反映出“同声同气的叙事与正义观”,且透过人们的日常实践,互为生产与再生产。


因此,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时而成效不彰,在许多事件中,甚至成为争执的来源与战场,让懂得如何操作简化、装扮与声称法律的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强化与再生产既有的社会不公平结构。而同时,我们也可能一再困扰于人我难分而虚实交错的日常法律建构,一方面享有因为人我难分所带来的温暖、因为虚实交错所隐含的自我空间,另一方面又在这样的日常法律建构中错愕、受伤或者愤怒。

 

“彼此对立而鸡同鸭讲”:欠缺整合、调整与可能性的法律空间

格尔茨在《深层游戏:关于巴厘岛斗鸡的记述》 (Deep Play: Noteson the Balinese Cockfight)中,展现出其对法文化的理解:法文化有如文本(law as text)。他以巴厘岛上的男人普遍投入的斗鸡游戏为例,深入解释斗鸡不仅是男人的公共自我,也因为在身份地位相同的饲主之间进行,更象征彼此身份地位的尖锐竞争,并从斗鸡的血腥与暴力,说明巴厘岛文化的人性黑暗面。


本文承袭格尔茨的路数, 也将法文化当成是一个文本,有待法人类学的探索。


本文主张,法文化研究可以从民族志的故事,理解事实与规范的关联性。从“事实”被对待的方式或叙事本身出发, 探索规范观念、 价值及象征的操作方式,以此说明法文化的内涵。最终要说明的是,台湾法文化的人性现实面,不但要指出人际互动中人的受伤以及反应,甚至协助人们“感受”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以开启改变的行动可能。


李妈妈的故事隐喻了台湾社会转型期规范交织的象征与投射,内含了家庭内地位的象征、在情感上无法用理智解读的矛盾,以及台湾社会转型期法意识深层的焦虑与不安。在故事中,这个团体内的法律空间,不同价值之间丝毫没有调整与整合的可能,似乎只要出声反对既有的运作逻辑,就意味着对对方的羞辱或不尊重。


在这样的状况下,于是大家都选择不面对。
故事中的弟弟除了一次电话交谈之外,没主动找过哥哥谈;同样地,哥哥也没有主动找过弟弟解释什么。我们猜想,就算是谈,多半是各让一步,或者折衷双方观点,只是让彼此更加不舒服而已。二儿子回忆,过去家里的一团和乐,似乎也就只是吃吃饭在一起,没有互相的实质交流,好像大家就是“做一个样子”。甚至,二儿子觉得妈妈哥哥的关系,也不是透过语言文字的沟通,而是一种“我一定会挺你”的信任。


此处我想以法律空间的概念来说明此案例给我们的启发。过去对法律的概念,不论是传统法或西方法,我们多半假设法律具有在特定地方固定不变的特性;但是在法律继受的台湾,尤其值此权威社会转型期,日常生活中实是不同规范彼此碰撞整合的过程,法律空间在此时意味着法律不再是归属于特定地点或者对特定地点有绝对的掌控;相对地,法律空间会因为某些人的行为而有调整的必要。


然而,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知,此时台湾社会进入一个困境:事实与法律的关联性受到“自己人”与否的牵引,叙事与正义因而改变;因为是否为“自己人”具有流动性与变异性,叙事与正义也就混乱而模糊,使得人们彼此无法对话,而法律空间也欠缺调整的弹性。


以下将法律空间分为三个层面论述,这三个层面分别代表法律空间的整合性、调整性与可能性。


法律空间的整合性


法律指引人们的日常行为,以达成社会生活整体价值的实现。李妈妈的故事显示,法律难以成为指引人们日常生活的稳定性指向,这成为当代社会冲突的本质之一,也就是各种不同价值及规范冲突(如个人财产与同居共财、公平与和谐、加害与被害)的混乱状况。


法律空间的调整性


其意义为人际互动在既有的规范架构下,法律空间如何能够进行调整,因而使得规范的变迁能够有助于规范价值的型塑及实现。我们可以把法律空间比拟为具象的居住空间,居住空间中放上一组沙发,顿时会发现既有的电视柜与旁边的墙壁就需要作一些调整。


例如,以主人坐下的高度为视觉角度,将电视下面垫上支架,以便遮挡电视后面的线路,然后想象坐在沙发上而人面向电视后墙面,其他物品是否需要呼应,或者作出相应的调整。法律空间与上述的居住空间具有类似性,也就是说,特定人与另一个特定人间,如果有一个规范产生影响,既有的关系就会产生变化,或许从另一个价值来看,就需要进行规范的调整, 以达成价值整合。


 李妈妈的故事显示,李妈妈对于不同意见的提出,经常反应以防卫的态度,不惜以虚假的故事以保护 “自己人”,不断与意见提出者进行区分,最后变成没有对话的可能。


法律空间的可能性


规范价值与规范模式的型塑能够配合当地的风土、民俗、气候、社会条件、国际位置、经济结构、社会阶层、制度历史等因素,在法律空间内在变动机制与外在变动因素之间,具有跳脱既有窠臼危机、发展新型态法治模型的可能。居住空间的变动主要的动力在于生活实用以及营造美感生活,而法律空间的变动之动力在于产生人们良性互动以及共同价值的形塑。


建筑与空间设计所呈现出的空间感,可以是哥德式、维多利亚式、中国式、法式等;同样地,法律空间也可能有各种不同的模式。但是最后会呈现出何种模式,尚有赖于人们所发展出的各种关系模式。


上述法律空间的三层意义分别为:指引人们社会行为以实现价值整合、因应政治与社会变迁进行调整以及发展新型态法治模型的可能。


笔者将这三层意义分别定义为法律空间的整合性、 调整性以及可能性。以上述的例子说明法律空间的内涵,首先会注意到华人社会规范交织下的法律空间,在特定事务(家的意义、家人经济互助与否、家人自主性)上,传统与现代有着不同的价值与规范,因而有不同的生活想象与期待。当冲突发生时,当代家庭内的法律空间的整合性不彰,就像案例中的李妈妈,始终坚持自己没有偏心,甚至最后不惜编造事实,说大儿子并未使用家里的钱。一味回避的结果,规范无法进行调整,整体社会也无法发展新型态的法治模型。


在社会转型期,人们寻求认同的深刻心理结构,促成人际间不断划界的“认同行动”,此时不同法律来源的思维方式成为资源(resource),造成同一事件多样的叙事与正义(进而发展为不同的立场),甚至不断变换一结果是,当连“事实”都混乱不清时,沟通更加不可能。此种“鸡同鸭讲”的状况形成“荒谬”的局面:在这个重视关系的文化中,人们却无法互相对话;这不但造就了人际痛苦,也使得社会缺乏进行调整法律或规范的可能。

人观(personhood)与正义

本文分析了李妈妈“以退为进驱逐违规者” 以及“加害者、被害者、菩萨的三位一体”的行为模式,二者看似互相矛盾,但是从另一个层次的隐喻来说,其实有一个共通的结构:是否为“自己人”的感知,衍生出李妈妈“简化法律、装扮法律或声称法律”的事实与规范的关联模式, 也就是“同声同气的叙事与正义观”。因为“事实”不断被简化、装扮甚至编造,二儿子的沟通行动完全失去基础。


最终,尽管二儿子用尽各种方法跟李妈妈沟通,说明不是要哥哥立刻还钱,而是要有还款计划,以及改变之前的生活花钱方式,但是李妈妈却说了另一个故事,双方的沟通成为 “鸡同鸭讲”,法律或规范在这个团体中因而欠缺调整的可能。


此种“自己人”的法意识与法律空间,造就出何种“人观”(personhood) ? “人观”(personhood)阐释着人际互动与信息交换过程中的心理动力过程,包括经验、情感、自我、曲解、转移、联想、回忆等。


黄应贵在《人观、意义与社会》这本书的导论引用了 G.G.Harris的讨论:人的概念可分为主观上的“个体” (individual )、“自我”(self) 及“社会人”(person),在每个社会文化中,这三者可以有不同的阶序性(hierarchical)关系,而有不同的综合表现(articulation )。


而“自我”与“社会人”的结合关系,依据K.Polanyi的研究,又可以分为互惠(reciprocity)、再分配(redistribution) 及交易(exchange)三种,互惠的社会意味着“自我”与“社会人”居于平衡的关系,再分配的社会意味着“社会人”的观念比“自我”更具支配性,交易的社会意味着“自我”的观念比“社会人”更具支配性 。


关于华人法文化的“人观”经常以二元对立的方式,将华人定义为重视“关系”,而其对立面为西方人重视“个人”。其中最重要的理论资源为费孝通所提出的“差序格局”此一概念,其对立面为西方人的“团体格局” 。然而,华人传统的家庭型态已经有了大幅的改变,过去将家庭财产当成一个单元,“社会人”优越于“自我”,由社会权威主导并依据“差序格局”的“再分配”社会,在李妈妈的事件中,似乎有了转变。


因此,这个事件的冲突并非来自一个对立的概念——李妈妈重视“兄友弟恭”“父慈子孝”“家庭和谐”的传统道德,而二儿子重视“个人主义” “平等分配”等价值。这样的对立性主张,并不足以表达此事件的内在奥妙。


事实上,李妈妈的“叙事”以及大儿子的“叙事”显示出一种“交易”的逻辑结构。大儿子将事件的发生定位在自己被误解,且其与妈妈之间的关系不该成为被质疑的对象。或许,李妈妈之所以全力相挺,还有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其与大儿子已然建立一种具有信赖感的“交易”逻辑,这可纾减其对老年生活的焦虑与不安。


当二儿子的太太主动打电话给大儿子寻求沟通时,大儿子跟二儿子太太说:“我想单独跟我弟弟谈”。于是二儿子的太太将电话交给二儿子,之后大儿子除了侃侃而谈其生活并非如外表的光鲜亮丽,他归结自己被误解的主要症结为当时在国外所租赁的房子;他解释当时因为临时租屋,太太又待产。谈话过程中他甚至想拉拢二儿子,将问题归咎给二儿子的太太,他说:“这些年来我们关系不如以前亲近,你也知道为什么……”大儿子虽极力表示友好,但仍对弟弟主张:“况且,这是我跟妈之间的关系”。


二儿子因为与李妈妈之间欠缺此“交易”逻辑的信任,其诠释与叙事视角有一个复杂的转变过程。二儿子在被“驱逐”的伤痛中,透过不断叙事,尝试理解自己的情绪与现实,因而逐步看见自己看不到的。


二儿子一开始觉得自己不被疼爱,妈妈的说法简直像是把自己驱逐;后来,为了减轻痛苦情绪,二儿子不断问自己对于事情的理解是否有错误的认知,然后逐步将之解释为妈妈与第一个儿子微妙的情感,还有妈妈的逃难经验让她潜藏的意识以为不得不在两个儿子当中作出选择;
到了最后,二儿子作为民族志的报导人,通过跟笔者交谈,体认到妈妈所设定的世界,进而理解到李妈妈的心理,其努力维持和谐,而将自己设定为牺牲者且从不怪罪他人,对二儿子形成巨大的道德压力,但是从另外一面来说,这或许也可以说是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交易”逻辑。二儿子在这过程有一个关键性的转变:因为意识到李妈妈的心理结构,因而逐渐增强“自我”,看清自我在结构中的处境。


在这个事件中,“正义”是什么? 二儿子的行动是否可以被称为“正义”的行动? 二儿子最后是否有争取到“正义” ?我们发现,“正义”跟人的关系不是一个拿取或到达的关系,我们无法确定谁拿到了 “正义”,或者谁阐明了 “正义”,或者谁达成了 “正义”。


凡是声称自己拿取、阐明或到达“正义”的人,都可能陷入一个危险一是否举着“正义”的大旗,却离“正义”越来越远?换句话说,声称某人“不正义”,本身就已经构成一个言说,具有现实建构的意义,而任何建构都可能有所遗漏,都可能只是特定观点的运作结果。


阅读此一事件,我们可以归结隐藏在此文本后的符号意义:

“自己人”的叙事与正义给人一种归属、意义与责任,但同时生活于虚实交错、人我难分的世界;而被排除在“自己人”之外的人,只能透过所谓“正义”的“叙事”,逐渐厘清“自己人”所划定的界线,然后产生脱离,并成就一个主体产生的可能。在此种可能性中,我们或许有能力“接近”正义,但绝对无法“取得”正义。


本文以为,人的能动性(agency )在于,人透过实践,进行着具有主动性的文化诠释,而叙事是其主要的能力与行动方式。换句话说,人们透过感知自我情绪与他人心理文化结构,之后采取诠释的视角,因而得以不断调整“自我”与结构的关系。


这样的变迁,是一种叙事视角的变迁,意味着人们对于“惯习”的理解不断在进行演变,中间改变的最重要关键为:“感知”(sentiments) 必须摆脱情绪(emotion)的牵引,避免不自觉地 “自己人”叙事,乃至于在人际间“鸡同鸭讲”;相对地,应该要不断进行认知的反思与行动,进而有可能对文化结构的转变产生意义。


我们应该正视,且力求突破的是,在不断划界与重新划界(是否为自己人)中所造就的人际痛苦。“自己人”的叙事与正义,使得事实与规范的关联模式受到“法律感知”的牵引,造成基础事实与道德观点都欠缺共识,人际间以直觉为基础的互动无法调整规范秩序,而人们内心浓厚的情感反而造就遗憾与痛苦。


“goodbye”


就像电影Life of Pi 创造出只能在船上求生存的社会图像,少年Pi与老虎间,仅有最低限度的对话与沟通,Pi为了生存尝试喂饱老虎,与他保持一定的界线,而老虎为了食物也会遵守一定界线,最后关系主要为生存之道。Pi和老虎之间究竟建构了怎样的社会关系?就像Pi看见老虎一到陆地,头也不回地离开,感叹道:“All of life is an act of letting go,but what hurts the most is not taking a moment to say goodbye” (人生就是不断地放下,但最遗憾的是,我们来不及好好告别)。生命的挣扎,或许充满了在“自己人”与“非自己人”划界中的痛苦,而从痛苦中走出却是继续寻求正义的必要过程。


本文原题为:叙事与正义的地方性知识:台湾人法意识与法律空间的民族志,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思想栏目(欲览更多精彩文章,请点击购买)!


中国法律评论
态度 | 力度 | 温度
长按二维码,关注中法评


思想库府


徐爱国:中国法理学的“死亡” 

屠凯:党内法规不是国家法

梁慧星怎么读《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

“双规”合宪吗?

谁在影响中国法学?

桑本谦:阅读苏力

你读过中国宪法么? 

苏力:如何避免“思想裸奔”?

盛洪:乌合之众能走向民主么?

学术评价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其治理 

王泽鉴:迎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谁投了“两高”报告的反对票 


此为部分精彩文章, 欲览更多精彩文章,请查看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